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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主动取保是好事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13 次  来源:网络

一、公安局主动取保是好事吗

公安局主动取保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好事。

因为采取取保的措施是不需要被拘留,人身自由相对来说不会被绝对的限制。但是至于后期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话,应当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取保没有直接关联性。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二、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保证金越少事越小吗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的。取保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取保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未成年人为五百元。至于保证金的上限,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具体要求,仅是概况地规定“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但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对收取保证金的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公安局该如何解除取保呢

公安局解除取保的程序:

(一)由被取保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二)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的条件。

(三)若符合解除取保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四)解除对被取保人员的监督、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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