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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商事仲裁代理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317 次  来源:网络

律师商事仲裁代理程序有哪些

一、律师审查仲裁协议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当事人有无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受理仲裁申请,律师也就无法代理;

2.审查仲裁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即在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或以其他形式达成的书面协议;

3.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即仲裁协议是否具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即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全面、明确;

5.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无效仲裁条款的情形。

二、律师代理提起仲裁或代理答辩

申请提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书。仲裁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及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如代理的是被申请人一方,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律师应围绕违约的事实是否成立、谁有过错、谁应承担违约责任,用法律进行全面分析,写好答辩书,力争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和委托书提交仲裁委员会。

三、律师调查取证

取证的主要范围包括: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

四、律师代理仲裁的主要工作:

1.代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2.代理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3.代理当事人选择公开仲裁审理或者不公开仲裁审理;

4.代理出庭;

5.代理申请财产保全;

6.代理和解;

7.代理仲裁裁决执行。

仲裁裁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不执行,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程序

一、律师代理提起申诉或进行答辩

申诉是一方当事人,更多地是由劳动者提起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先审查当事人的申诉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是否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与劳动争议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和受诉仲裁委管辖。经过审查,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代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诉书。如果律师代理劳动争议被诉一方,则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向仲裁委提交答辩状。

二、律师在申诉程序开始后的工作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律师可代当事人行使如下权利:

(1)如必要,代为申请回避;

(2)调查取证;

(3)参加庭审;

(4)在授权权限内行使变更、放弃或承认仲裁请求的权利;

(5)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三、律师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因此该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委托律师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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