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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二审驳回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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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关于管辖权,有时只有确定了管辖法院,诉讼才能正式开始。通常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服,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还可以提出对这一裁定的上诉。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管辖异议二审驳回后该如何处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管辖异议二审驳回后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上诉主要是对于第一次管辖权的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但是如果被驳回上诉,受诉法院就有权受理。而且根据目前的情况,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根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目前被认为不能申请再审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在法律依据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008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2012年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

2、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尽管《解释》条文似乎并未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条文起草技术而言,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作列举,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裁定作了排除。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对该类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上述条文规定了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为避免挂一漏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就不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逐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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