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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够认定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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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样才能够认定是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

确认债务担保还是债务承担条件:

1、债务担保是为了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

2、在贷款、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保证债权的实现,并能够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存款。

3、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转让债务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能够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被担保的债权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够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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