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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流拍的房子能买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49 次  来源:网络

法院经常对因为一些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的结果有2种,一种是拍成成功,另一种就是流派。所谓的流拍”是指说在拍卖中,由于起拍价格过高造成的拍卖交易失败的情况。那么法院流拍的房子能买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流拍的房子不能买。

一、流拍的情况

据统计,公安两院2008年、2009年、2010年共受理委托评估、拍卖案件58件,第一次拍卖成交8件、首次流拍后经过第二拍卖成交14件、再次流拍后经过第三次拍卖成交17件,三次均流拍19件,其中包含三件是经两次拍卖后考虑第三次可能继续流拍,申请人某银行申请暂停未处理等待市场变化的案件,流拍率达到32.8%。从外地法院的相关资料来看,司法拍卖的流拍率也普遍较高:2008年9月3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07年流拍率达100%;东海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0日在江苏法院网上报道2009年共对外委托拍卖案件24件,结果流拍18件,流拍率85%;2010年11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报道2009年金华法院流拍率达13.79%。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流拍现象日益普遍,严重困扰着法院的执行工作。虽然每一件案件的流拍都有其客观或主观的原因,但大量案件的流拍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造成流拍的原因

1、不良资产过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强制性的,查扣财产的种类、流通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均有所不同,而且大多数不是优良的资产。优质的资产,当事人在诉讼中往往主动出卖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不良资产被执行人自已在一定的价格范围、一定的时间内无法自己变现,自行履行判决。其标的物的买方市场有限,如公安县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资产和黑龙江省密山县某农场土地,其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限制了大多数的购买对象。

2、拍卖物有瑕疵。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拍卖物本身有瑕疵或拍卖物有权利瑕疵,法院和拍卖公司对瑕疵均不承担担保责任,购买者对购买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心存疑虑,一旦成交后买受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且交付不及时,更有甚者买受人价款交付后迟迟得不到标的物或已收到标的物后被执行回转。

3、资产评估价高。大部分流拍案件就是因为评估价过高,不是因为没有购买者,而是由于价太高,资产的实际评估价格远远高于同期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如拍卖荆州某锻造公司的所有资产时,评估价为1481.2万元,到第三次拍卖时保留价降为980万元,竞买人只肯出八、九百万元购买,最后只能流拍。在拍卖过程中,其价格的下降幅度是有限制的,拍卖不是无底价拍卖,尤其在《评估拍卖规定》中规定保留价下降次数只有两次,且每次下降不超过20%,虽然这一规定保护了被执行人的权益,但它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现在拍卖都是增价拍卖,一些抢手的东西,容易增值的往往都被追捧,价格被炒的很高,只要有市场,即使高值低估,保留价底,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仍可使拍卖成交价接近市场价。

4、当事人的阻挠。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损坏标的物、藏匿关健部件、散布谣言、威协恐吓竞买人,千方百计阻挠拍卖的成交。被执行人希望三次拍卖流拍后再阻碍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敢接受,到时法院必须解除查封,从而抗拒执行。如拍卖公安埠河镇的两例林权及公安县城区汪某的房屋就是由于当事人的阻挠,与竞买人抖狠,竞买人考虑到是熟人,碍于面子,少惹事,采取了主动退出,最终标的流拍。

5、相关人的串谋。被执行人与拍卖机构、执行员或相关人员串谋,让拍卖机构故意夸大标的物的瑕疵,让法院抬高保留价,为拍卖设置苛刻的条件,钻法律的漏洞。例如不动产,被执行人与租赁人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因买卖不破租赁,竞买人面对物权重大瑕疵的难度产生畏惧,放弃对标的物的兴趣,导致标的流拍。

6、信息透明不够。拍卖信息公告面窄,公众知情的少,《执行拍卖规定》要求拍卖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告,但实际操作中,拍卖公司只登一次公告,且版面小,不易引起相关购买人的注意,特别是小标的的案件,拍卖公司的公告往往流于走过场。

7、竞买者权益保护不力。购买者到法院本想购买低价的财产,一旦标的物与同期二手市场的价格相差不远,且要交纳高额的拍卖佣金,竞买者竞得后的过户、办证及标的物的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遂产生望而生畏,主动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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