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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80 次  来源:网络

一、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形有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主合同的债务已经偿还了,担保人可以向银行提出撤销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为什么还有效

主合同解除了担保合同还有效的原因是: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果主合同解除的时候尚有债务未结清,或者有义务未履行的,则担保合同仍然需要存在;而且法律规定,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担保合同仍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什么是担保合同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遵照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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