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申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申诉的受理条件如下: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派出所处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派出所对刑事案件的处置流程,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派出所接到报案人报案,应当询问、了解案件情况,记录在案;
2、派出所根据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拘捕、逮捕或者取保候审;
3、案件侦查终结移送的检察院审查诉讼,出庭公诉;
4、法院根据检察院公诉情况,开庭审理、裁判。
5、法院判实刑,应当将罪犯交监狱服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上诉方法有哪些
刑事案件一审不服想上诉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关于上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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