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欠款追诉股东可不可以
企业欠款,一般不可不可以追诉股东,要求股东偿还债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法院是不支持的,只有两个例外:
(1)公司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债务产生后,股东恶意延迟出资期限。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欠债可不可以一并起诉股东
公司欠债,公司债权人可不可以一并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
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股东不需要额外以自身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公司债务不可不可以清偿的部分,股东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不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
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不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欠款超过三年可不可以起诉
欠款超过三年仍然可不可以起诉。
1、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仍然可不可以起诉,只是如果被告抗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判决败诉。
2、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仍然可不可以起诉,如果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没有以此抗辩,法院仍然会支持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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