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重庆仲裁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5月22日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日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重庆市。
本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第三条 本会依法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第四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本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本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提前或推迟换届,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登记。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为止,提前或推迟换届的至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为止。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本会参加中国仲裁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
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更换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组成人员通过。但修改章程或仲裁规则、提前或推迟换届、更换组成人员的决定,或者作出解散仲裁委员会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