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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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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经海南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373号文批复

自1997年12月3日起实施)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1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5%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2.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4%

附1: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计算表

档次争议金额取费比例各档计算公式

A1000以下100

B1001—500004.5%4.5%XB+55

C50001—1000003.5%3.5%XC+555

D100001—2000002.5%2.5%XD+1555

E200001—5000001.5%1.5%XE+3555

F500001—10000000.8%0.8%XF+7055

G1000001以上0.4%0.4%XG+11055

适用举例:(1)争议金额为85000元应交仲裁费为:

3.5%X85000+555=3530元

(2)争议金额为2000000元,应交仲裁费为:

0.4%X2000000+11055=19055元

附2:海口仲裁委员会

关于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由童振华主任1999年3月4日提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收费内容的一至四项由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预交,案结后凭据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的第五项收费内容即“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综合按案件受理费的25%个案收取,统筹用于仲裁法宣传、仲裁员培训、优秀仲裁员奖励等。

上述两项合计,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55%预收。

本决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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