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是否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犯罪不是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刑事犯罪才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措施。每种措施都有不同的法定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单位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什么
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3、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
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三、刑事强制措施是否留案底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如果最终经过侦查被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则不会留下案底;反之如果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则会留下案底。所谓案底也就是犯罪记录,所以只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会留下案底。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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