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可不可以对担保人主动提出反担保
债务人可不可以对担保人主动提出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不可以是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质押。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债务人诈骗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是否可不可以
债务人如果被认定为诈骗,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需要看担保人是否有共同欺骗债权人的行为,或者即使担保人没有参与诈骗,却事先知道债务人有诈骗意图;
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在债务人被认定为诈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从而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需债务人同意
担保人提供担保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可不可以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可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不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不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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