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可不可以主动放弃债权
债务人可不可以要求债权人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的,作出表示后,债权债务就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解除时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民法典》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不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不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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