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能不能不通知担保人进行债权转让
不能不能不通知担保人进行转让,如果债权人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则转让部分的债权对保证人无效,如果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进行转让,则保证人对转让部分的债权不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民法典招投标合同能不能债权债务转移
按照民法典规定招投标合同不能不能债权债务转移,不得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按照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以及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招投标合同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不能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债权人能不能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债权人能不能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能不能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能不能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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