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欠债可不可以起诉双方
夫妻一方欠债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可不可以起诉双方,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不可以协商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不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只有欠条对方不承认可不可以胜诉
只有欠条对方不承认,不一定可不可以胜诉。
还需要其他证据。
只有欠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的,不一定可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双方具有合法的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被告对借款合意及交付行为二者之一没有异议的,借条即可作为证据。对于小额借贷,如果仅有借条,出借人对现金交付可不可以做出合理解释,法院一般也会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但对于大额借贷,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原告仅有借条并不足以认定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则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的现金来源,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需要辅助其他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经济可不可以力、交易习惯等综合作出判断,否则法院就会以证据不足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要借款,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而宜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付,以避免实际借出但不被法院认可,或者借款人事后否认的法律风险。对于小额借款,如果选择现金交付,则最好由借款人出具收据、收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可不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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