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双方主体怎么认定
1、民间借贷双方主体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借人是指提供借款的人,而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组织。
2、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等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是怎么算的
1、在民间借贷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2、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3、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民间借贷贷款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1、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的前提在于双方事先有没有就是否有息借款达成书面上或者是口头上的一致约定,如果没有,一致视为无息借款。
2、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同期银行借贷的利率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
但是明确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对于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民间借贷的双方主体怎么认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