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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二诉讼 权益终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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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

被告:戴冬梅。

被告戴冬梅于1991年由技校毕业分配至原中南冶金机械厂工作。2000年该企业改制时,戴冬梅由宜昌黑旋风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锯业公司,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招聘至小片车间从事车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0月,被告被调整从事治安保卫工作,同年11月,被告值夜班时,锯业公司综合楼办公室被盗。同月23日,锯业公司对被告作出辞退处理,被告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多次找原告协商未果。2001年12月31日,锯业公司与戴冬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锯业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与戴冬梅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戴冬梅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持本通知书于60日内到市就业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戴冬梅于2002年3月12日到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职工管理科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2002年4月至9月期间的失业救济金。2003年3月14日,戴冬梅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锯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终止合同后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及精神补偿。该委裁决“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撤销锯业公司对戴冬梅的辞退决定,被诉人锯业公司补发戴冬梅生活费187元及给付戴冬梅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846.50元”,戴冬梅不服,于2003年6月27日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锯业公司与戴冬梅于2003年8月11日就终止合同及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撤销锯业公司作出的对戴冬梅的辞退决定,锯业公司补发戴冬梅生活费531.50元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生活补助费8769.75元”。戴在得知该厂的其他同事领取了不同金额的失业补偿金后,于2003年9月10日向中国冶勘总局中南局书面反映其失业保险费问题,要求其协调解决,中南局于2003年9月18日批转由“宜昌黑旋风公司工会阅处,并将协调结果转本人知道”,该局党委书记批示由“机械、锯业两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十?一’前办完”,后因协调未果,戴冬梅于2003年11月24日就失业保险费的问题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机械公司应当支付戴冬梅失业补偿金4590元及承担仲裁费300元。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原中南冶金机械厂为戴冬梅缴纳了1991年8月至1992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锯业公司为戴冬梅缴纳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为戴冬梅补缴了1993年至2002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

2000年5月28日,冶金部中南地质勘查局在局办发(2000)第030号文件《关于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的批复》中,同意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变更为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并在该文件第4项中明确批复:"原厂的非经营性资产及人员,在注销中南冶金机械厂前另成立事业性质机构调拨接管,原债权债务由新组建的有限公司承担"。据此,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改制后,宜昌黑旋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14日注册成立,2001年6月13日原中南冶金机械厂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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