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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特点是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31 次  来源:网络

一、连带之债的特点是哪些

连带之债的特点如下: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债的消灭的意思是哪些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有以下含义:

1、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

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傪受领合债务人的给付。而债的消灭,则是债的关系消灭,再也谈不上债的效力。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选择之债的规定是哪些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连带之债的特点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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