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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规定仲裁当事人的重要权利是: 1、申请人有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申请人有权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也有权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终止仲裁程序。申请人还有权变更仲裁请求,包括既可以增加仲裁请求,也可以减少仲裁请求。 2、被申请人有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的权利,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权表示承认,也有权提供证据表示不承认仲裁的请求,被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反请求。当然反请求必须符合仲裁范围和仲裁事项的要求。 3、仲裁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仲裁法》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有关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 4、仲裁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