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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清偿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可不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浏览: 115 次  来源:网络

一、为清偿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可不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不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婚前继承、婚后取得的财产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继承婚后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的“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所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一方婚前便已取得了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但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后协议可不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依法成立的婚后协议能把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可不可以在婚后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不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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