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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理制度属于什么管辖

发布时间:  浏览: 549 次  来源:网络

最近时常有人问起小编: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理制度属于什么管辖。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进行理解。

一、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理制度属于什么管辖

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理制度属于约定管辖。

二、约定管辖的范围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院的范围,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选择。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理制度属于约定管辖。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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