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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的流程怎么走

发布时间:  浏览: 71 次  来源:网络

一、取保的流程怎么走

(1)取保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申请取保。

申请取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决定书》和《执行取保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不同意取保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

(3)取保的执行

取保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期间怎么出国

取保期间不能出国。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并且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而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怎么才能取保

取保,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取保: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不批准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例如申请人不交纳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担保人,或者不符合取保条件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取保的流程怎么走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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