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多久的时间可以减刑
根据被判处的不同刑罚,服刑不得少于下列时间可以减刑: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2、被判处无期的的犯罪分子,不得少于十三年;
3、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多久的时间申请一次
减刑多久可以申请一次按照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1、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三、有期徒刑最高减刑多久的时间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当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如果数罪的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所以有期徒刑最高能减刑12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
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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