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不可以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可不可以转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不可以证明抵押人该行为损害其权利的,可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不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不可以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可不可以损害抵押权的,可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被依法查封的财产可不可以用来抵押
被依法查封的财产不可不可以用来抵押。我国法律规定,被查封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归所有权人,但是所有权人在这些财产未被解除查封期限不得处分这些财产,所以当时是不可不可以用来抵押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不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未满十八岁人的房产可不可以抵押
未满十八岁的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其房产可不可以抵押,但是抵押房产必须是该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该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除为维护该当事人的利益以外,其法定代理人不可不可以抵押其房产。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可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不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不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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