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当事人在处理纠纷的时候,都会选择约定仲裁或者协议管辖的,尤其是关于合同签订方面,一般在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双方约定要在哪里解决纠纷问题,如果两种冲突的话,效力问题是如何的,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约定仲裁与协议管辖的效力辨析的法律知识。
约定仲裁与协议管辖的效力辨析
约定仲裁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最后,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协议管辖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协议管辖效力的判断基于以下几点因素:一是纠纷的性质应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类纠纷,其他类型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二是形式上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三是可选择的法院范围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