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人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可以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可以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可以全部满足债权时;
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着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可以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的时候,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可以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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