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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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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临时仲裁?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仲裁,却不知道临时仲裁是什么意思,那么对此,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在临时仲裁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仲裁员在实体裁决和仲裁程序两方面都拥有决定权并承担责任,当事人在仲裁争议中的命运,完全依赖于仲裁员对争议是非曲直的判断,仲裁员的立场、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准成为决定仲裁好坏的关键。立法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可能基于立法者存在对仲裁员公正性的质疑以及对仲裁制度不够规范的考虑。但基于上述因素而舍弃对临时仲裁的保护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不论是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实质上都是由仲裁庭独立地处理纠纷,而不是整个机构。“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这是国际仲裁界广为人知的格言。事实上,仲裁的实质是仲裁员独立办案,只要遵循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没有本质的不同。两种方式所作出的裁决均为一次性终局裁决,都具有强制拘束力,在执行时不应有权威性和可信性的差异。其次,对仲裁员的选任问题,在目前我国仲裁员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下,确实需要对仲裁员的道德标准加以规范,我认为可以借鉴双重标准的美国模式和没有单方指定的欧洲楷模。而关于仲裁员名册,事实上国际许多仲裁机构都没有强制性使用,因为基于人的理性,当事人对自己经济利益的深切关注保证了当事人在没有名册的情况下,一定会注重被选定的仲裁员的全面素质,包括其对法律的掌握和理解力、人品、社会地位等,而绝非随意选定。最后,为弥补临时仲裁的程序规则不完善的缺陷,联合国贸法会于1976年制定了可供临时仲裁庭采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规则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因而对于发挥临时仲裁的优势,具有不可忽略的借鉴作用。

在私法领域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最核心原则,虽然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没有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权利绝不是权利。因此对中国来说,是时候通过立法正式承认临时仲裁制度,以法律形式来确认保护当事人的这一初始权利。的确,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存在合理性,也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但通过制度的设计和相应规范的制定,必然能够趋利避害。

临时仲裁:近代的商事仲裁起源于欧洲,临时仲裁是19世纪中叶机构仲裁出现以前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形式,临时仲裁比机构仲裁(管理式仲裁)历史悠久。直至今天,在常设仲裁机构发展迅速,数量达到130多个的情况下,临时仲裁仍有很强的生命力,得到很多国家的承认,特别在国际海事的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是主流。

华律小编提醒您,在临时仲裁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仲裁员在实体裁决和仲裁程序两方面都拥有决定权并承担责任,当事人在仲裁争议中的命运,完全依赖于仲裁员对争议是非曲直的判断,仲裁员的立场、专业知识和道德水准成为决定仲裁好坏的关键。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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