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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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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国际的商业事务中,企业到国外发展难免会遇到纠纷,出现纠纷就需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释。

一、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有哪些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1)提交仲裁申请书的程序不同

(2)仲裁庭的组成不同:1.仲裁庭成员的人数不同 2.指定仲裁员的方式不同 3.临时保全措施的采取不同

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1)仲裁申请的形式相同;

(2)管辖权异议或者抗辩相同;

(3)仲裁审理的方式相同;

(4)实体法的适用规则相同。通常采用两种规则:(1)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愿,即由当事人选择所都采用的实体法;(2)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时,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根据冲突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

(5)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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