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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应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  浏览: 112 次  来源:网络

一、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应符合哪些要求

1、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2、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3、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

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移送和赃款赃物的处理须符合哪些要求

在庭审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移送人民法院。本案的案卷和其他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人民检察院调取的证据应符合哪些要求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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