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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会的性质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作用:
一、通过立案审查和程序性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
1.受理仲裁案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审查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及仲裁请求事项是否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一致。其次是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最后,对于决定受理的,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和应诉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法律文书,开始仲裁纽庭程序。
2.组成仲裁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供仲裁员名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二是指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决定仲裁员的回避。所谓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退出案件仲裁活动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回避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员被当事人选定后,仲裁庭发现有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时,由仲裁员本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另一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某个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及时、正确地行使回避权利,对保证公正裁决、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以及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4.办理仲裁案件的其他事务。仲裁委员会承担着案件受理通知、开庭通知及调解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案件的记录工作。此外,还根据当事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及证据保全函件。所有这些工作,都是仲裁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仲裁案件的公正性
裁决是仲裁庭权力的体现,也是仲裁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仲裁活动进行必要的内部监督是仲裁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仲裁庭应当完全依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通过对仲裁活动各个环节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二,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虽然对实体问题无裁决权,但对于案情复杂、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为了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合理,仲裁委员会有必要进行实体监督。当然,这里所谓的监督不是仲裁委员会就个案代替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而是通过专家会议形成咨询意见的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参考意见,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对仲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仲裁委员会对于仲裁庭提交的仲裁文书中语言、文字、计算及裁决的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四,对仲裁员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对仲裁员的行为监督,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因此,根据仲裁法和仲裁员办案规定,对于仲裁员是否具有私自会见当事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禁止性行为,仲裁委员会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仲裁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