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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到底有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09 次  来源:网络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到底有什么

本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构成诈骗。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单位财务的情形。

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什么是商检失职罪的主体要件是怎样的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到底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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