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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有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07 次  来源:网络

一、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都有什么样的

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规定都有什么样的

1、基本纪律: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特别要求: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同时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角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取保候审应该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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