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民事 • 正文

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355 次  来源:网络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那写好了申请应该到什么机构确认呢?有什么注意事项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内容,供您了解相关情况。

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是什么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5、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以下两个机构作出裁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此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请示裁定;

2、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5、根据我国仲裁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及情况依照我国仲裁法解释12条的规定来选择相应的仲裁协议确认机构,此外,还要注意参考相关注意事项。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行政判决变更的相关知识,不知对您是否有帮助?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