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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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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简便、快捷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简易程序。

第二条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仲裁程序应当终止,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选定的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放弃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第三人可以选定独任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开庭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第八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第三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纪律、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十一条仲裁庭应当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平等、有序陈述的机会,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仲裁员按下列顺序组织好质证和答辩:

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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