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买社保。可市民梅先生遇到的情况却很特殊:他上班三年,单位第一年没买社保;现在,梅先生被单位辞退,他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他第一年的社保费用。
昨日记者获悉,梅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输了;到法院起诉,也输了。成都中院日前终审认为,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一年,梅先生在3年之后才申请仲裁,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此不支持。
2005年8月,梅先生进入温江的一家温泉酒店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一年之后,从2006年8月开始,酒店开始给梅先生购买社会保险,梅先生的工资条中也出现了代缴社保的项目。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了2008年的10月。
2008年10月,因为工作上的频频失误,梅先生被酒店辞退。赋闲在家的梅先生突然想起,自己上班的头一年,酒店并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于是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酒店为其补缴第一年的社保。
从2008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开始,该案经历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三道程序。日前,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认定梅先生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成都中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因此,2005年8月,梅先生在领取第一笔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此时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梅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隔三年才主张权利,而根据《劳动仲裁争议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梅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多年代理劳动仲裁案件并担任仲裁员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指出,生活中,单位未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或不足额购买社保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对此,员工要求补缴当初的社保,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判支持和不予支持的都存在,“成都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在成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