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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发布时间:  浏览: 47 次  来源:网络

一、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了两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只要其满足条件,就可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不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可不可以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不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可不可以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债权人可不可以否申请公司破产

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需要提供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已经到期且没有完全清偿的证据,以及是否有担保等,法院实质审查后,才会宣告破产。法院宣告前,法定股东可不可以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可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可不可以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可不可以力可可不可以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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