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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对通知仲裁机构重新仲裁的具体适用标准并未规定。我们认为,重新仲裁是附属于裁决撤销程序的一种制度,其适用范围是以裁决撤销程序为前提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进行重新仲裁的裁决,必须具备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并且仲裁裁决的错误是仲裁庭可以通过重新仲裁予以纠正的;仲裁裁决的某些错误不能通过重新仲裁纠正的,如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或者仲裁庭对裁决事项无权仲裁,其仲裁权的取得本身就不合法,不能再重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