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吗
被害人不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主体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公检法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判处死刑的能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吗
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但如果逮捕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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