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未到期债权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破产债权时,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的,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法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未到期债权在破产时怎么处理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未到期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债权。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只有在履行期届满后,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全面清查与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务人的财产。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如果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得不到清偿。这明显不合理,也无法实现破产程序概括式集体清偿的目标。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这样对债务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人,才会在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后,通过债权申报取得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破产财产的求偿权。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三、公司破产债权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对于公司破产债权应当进行债权申报,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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