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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浏览: 94 次  来源:网络

一、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罪行,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以寻衅、滋事为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被滥用,因此需要司法解释来明确其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标准。

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这三个方面:

1.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但仍然进行该行为。

2.行为人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制造事端、挑起争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破坏了社会秩序,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或者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这三个方面:

1.情节严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例如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多次寻衅滋事,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社会影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例如引起了公众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在公共场所酗酒、吸毒等,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总之,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中的一种罪行,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以寻衅、滋事为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适用标准包括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和法律规定等方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罪轻微伤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造成轻微伤,按受伤人数叠加刑期。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会判多久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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