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一万元保证金
取保候审一万元保证金是允许的。当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其提供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但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和不同的案件情况,保证金的上限和具体数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保证金可以按涉案数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来确定。对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金并不是处罚,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经济担保。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金会在取保候审结束并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退还。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并且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取保候审能重复取保吗
有可能,但要符合以下条件。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如何退回来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即可以到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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