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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需要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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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权益人常常因为特殊原因,申请先于执行来解决生活困难的问题。那么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国家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又有多少人知道先于执行的费用问题了解多少呢?下面若悠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先于执行费用这一法规。

一丶先予执行需要收费吗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还是国务院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均未对先予执行费加以明确规定。只是199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诉讼费问题的两个请示的复函》中允许收取“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明确规定:“结案时由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承担。”如今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了“实际支出费”,那么新办法施行后该不该交费以及如何收费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有的法院仍收“实际支出费”,而有的法院则按《新办法》中的“执行申请费”收取。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以上就是关于先于执行费用的相关费用,具体的案件有具体的费用。如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是有其他相关问题不清楚的话,可以咨询我们若悠网网站的律师,若悠网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一定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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