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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用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  浏览: 27 次  来源:网络

一、什么样的用刑事拘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确列举了七种情形,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者,公安机关均可对依法判定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拘留:

(1)已经着手预备犯罪或正在进行犯罪活动且当下即被现场察觉到;

(2)被害人或在场证人当面指控其涉嫌犯罪;

(3)收到关于身边或住所内遗留有犯罪证据的举报;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离现场或逃避打击;

(5)具备销毁或伪造证据、干扰他人作证等潜在风险;

(6)未透露真名实姓、住址及具体身份信息;

(7)可能涉及跨区域、多次、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行为。

(二)除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在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经推断极有可能存在以下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拘留:

(1)犯罪后意图绝望地选择自杀、逃离现场或逃避追捕;

(2)可能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他人作证等潜在风险。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需依法委托公安机关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四天,最长为三十七天。三十七天的期限到期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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