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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与判刑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  浏览: 104 次  来源:网络

一、拘役与判刑有何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处罚中包括了拘役这一项,换句话说,拘役是判刑的一部分。

其次,拘役作为一种短期刑期,相比较于长期刑期具有其独特性。

此外,拘役位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中间,是一种相对较为轻微的刑罚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判刑的执行方式和刑罚程度是有着显著区别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的详细规定指出,拘役的主要时间段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接着,第四十三条的补充说明强调了对拘役期内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循就近原则,让当地派出所实施监管并处以相应的惩罚措施。

期间,犯罪分子若表现良好且积极参与劳动项目,还能得到适当的报酬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刑事拘留与拘传区别

二者的区别:一是在于刑事拘留和拘传的决定机关不完全相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对拘传来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并执行。二是刑事拘留和拘传的时间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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