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多长时间结案
结案日期的确定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案件的处理进展,案件本身所涉及到的问题之复杂性等等。
在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会历经三大主要阶段,分别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侦查阶段,紧接着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由人民法院主导的审判阶段。
针对犯罪事实清晰且证据充足的一般刑事案件来说,其结案或判决结果的公布时间大概在六个月左右即可完成。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到的刑事案件在犯罪事实存在不明确,证据缺失的情况时,经过后续相应的调查取证及审查程序,亦有可能在短短六个月内得以提前完成结案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拘留最长多长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因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7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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