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余额是什么意思
贷款,是指在债权法体系中,借款人对于贷款人所承诺承担的实施特定行为或者不去实施另外特定行为的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贷款余额代表了由以往的商业活动或其他事宜产生的,对某个实体机构或个人实际存在的财务责任,且预计这些责任将会最终影响到其经济收益。
这个范畴涵盖了各类借款、应付账款以及预收款项等等。
有时,“贷款”也被用来形容所欠下的债务;
为了偿还全部的贷款,人们需要努力工作。
贷款通常以金融工具的形态出现,如债券与长期票据、短期票据等。
贷款方可能是个人、银行,抑或是像养老金计划和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他们愿意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在信任借款人将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基础上。
贷款工具具有明确的期限和还款日期,通常按照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购买贷款工具的人都拥有闲置的资金,他们期望在真正使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从利息中获得回报。
利息,简单来说,就是贷款人在特定期间未使用这些资金所得到的些许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债务免除的意思是什么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
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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