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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期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浏览: 105 次  来源:网络

一、刑法追诉期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要点:

1、在绝大多数情形之下,追诉期限被视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2、若犯罪行为表现为持续状态(即犯罪分子对相同犯罪行为在特定时段内进行持续不断的施加),则应以犯罪行为终结之日作为起算点进行推算;

3、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呈继续状态的案例(即犯罪分子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着连续不断的施加状态),也同样应以犯罪行为截止之日为起算点进行推算;

4、倘若在追诉期限内又出现新的犯罪行为,那么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将不再按照原有的方式进行计算,而是将从后一犯罪行为完成或终止之日开始重新启动计算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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