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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检察院不批捕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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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检察院不批捕后流程

在刑事拘留这一阶段,若检察院未能审批逮捕请求,那么相关流程包括:

首先,检察院应向有关人士阐明未能批准逮捕的具体原因;

其次,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则需同时向公安部门发送相关通告;

再次,公安部门收到通告后,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向检察院反馈该行动的执行进展情况,以确保案件得到全面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院在拒绝批准逮捕请求时,应详细说明其理由;

此外,如补充调查有必要进行,检察院也会同步告知公安部门。

在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请求且需继续调查时,公安部门须立即释放在押人员,并向检察院汇报其实施情况。

对于那些仍需侦查但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的案件,则将依法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然而,在刑事诉讼环节内,拘留仅仅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旨在因应法定紧急情况以及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

但请谨记,这种拘留并非刑事惩罚的手段,而是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法律框架内,刑事拘留意为公安局在应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时,针对紧急状况先采取的关押行为。

此行为适应于以下几种情况:

正在筹备实施犯罪、已经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情形,涉及到被害人或在案发现场目击者指控其犯罪的情形,亦或是在身旁或住所在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情况等。

公安局负责执行检察院直接受理案子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任务,其决定权归属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办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说明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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