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后流程
1、在证据尚未充分且公安局无法继续追责的情况下,必须将嫌疑人释放;
若要求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这并非意味着其被无罪释放,而是说明公安局仍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所需的相关证据。
2、若公安局通过全面补充调查后,仍无法获取充足证据,他们将会解除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状态。
3、公安局仅有两次补充调查的机会:
当
再次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处理时,便可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此所造成的损害。
然而,公安局并未丧失补充调查以补足证据的权利,补充调查的目的在于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支持,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对原有侦查工作中的缺失或者欠缺部分进行重新审查和搜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取保候审是不是指证据不全吗
取保候审与证据不全没有关系,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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