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条写欠利息是否有效
确实如此,若在欠条上特意注明利息之事项,此类行为皆具有法律效力。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颁布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指明,民间有偿借贷的利率标准,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比照银行同等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适当有所提升,但是,其最大上浮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倘若合同双方就利率达成的协议超过了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上限,那么,超出此限的利息部分将被不予认可和支持。
另外需要强调,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的支付方式和金额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被看作默认为无需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附条件的欠条是否有效
附条件的欠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则一般有效的。附条件的欠条其实可以等同于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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